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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集中收听收看全省县(市、区)委书记工作交流电视电话会

   发布时间:2025-04-05 18:32:06   发布者:日东月西网

现代的怀疑——法律移植的可行性 现代的怀疑声主要来自一部分本土化和法文化的研究者。

认为不正确的,就不应当采纳。我的案已经市委内部大会宣布,再冤也是翻不了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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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刑判决被宣告后立即执行。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厅局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66.陈丽凤:《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历史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4页。在任何情形下,监督者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1950年8月6日,李六如副检察长在全国司法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与苏联的同一方向"。

" 笔者认为,应当改革现行的检察机关查办要案事先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即将现行的事先请示改为事后报告。从实践看,将查办要案事先请示改为事后报告有利于检察机关深入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民事审判庭的判决率在最高的1999年达到了0.547(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数已经超过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数),即使在最低的1993年也达到了0.284.与此相对,清河法院各人民法庭的判决率在最高的1995年也只有0.302,在最低的1997年则只有0.093(即只有不到10%的民事案件以判决结案)。

正式吸收与非正式吸收的区别在于吸收是否导致了组织内部正式制度的变化。而最能引起注意的无疑是经济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然而,在基层法院里,正式与非正式力量之间的张力并非只是关于正义或者法律理性,而常常也是关于各种合法性之间的互动。如表2显示的那样,清河法院的人民法庭的人员总数从建立起一直持续增长。

根据各诉讼法的相关条款,①「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40条,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46条。1981年,法院在清河县下属的五个乡镇建立了主要处理农村地区民事纠纷的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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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法院在建国初期一直是打击阶级敌人的军事化工具,于是刑事案件自然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这一状况在清河法院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有所改变。然而,司法组织的断藕过程在清河法院的司法文件中完全被掩盖了。由于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是由当事人来决定是否应用调解程序,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预期对判决率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两个理论传统的结合将为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分析框架。

这些研究无疑是卓有成效的,它们第一次深入到中国社会的最远处,通过个案分析、社区研究、民族志(ethnography)等研究方法,揭示了中国农村乡土社会里法律的独特运作方式。——,2000b ,《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从一审判决上诉率透视》,《法学》第3期。因此,处于县城的法院在历史上没有调解的传统,而民事审判庭中的调解程序也更像是一项由国家自上而下确立的司法程序,而非一种"大众化正义"的方式。审判委员会事实上是一种对合议庭外部影响的正式吸收过程,而我对清河法院的调查显示,基于行政级别制度的非正式影响对审判过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损害要比审判委员会大得多。

我国法院通常采用的是所谓"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讨论纠纷的解决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常常利用其判决的权力来向当事人分别施加压力,以促成调解——这便是所谓的"以判压调".我国的许多法官、律师和学者都认识到这一方式违背了调解的公开和自愿原则,但他们同时也承认,在实践中这常常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惟一有效方式。因此,司法组织结构的断藕事实上显示出对中国政府至关重要的两种合法性之间的冲突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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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与经济生活相关的方面)都逐渐变得"有法可依"(参见Cai ,1999:136。撤诉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经过法院的调解而在庭外达成和解,或者原告由于某些其他原因撤回起诉。

1990年,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建立。在这一部分里,我将讨论清河法院司法实践中的两个非正式制度,即行政审判庭的符号化功能和行政级别制度对司法的影响。例如,经济审判庭在2002年已经被合并到民事审判庭。这清晰地显示出强大的国家权力和迅猛发展的经济对法律制度变革所造成的张力。三、司法实践中的非正式制度及过程 如新制度主义者们所述,在一个组织领域里的制度遵从(institutional conformity)并不意味着它将渗入组织的各个方面。同时,它对制度合法性问题的关注也使法律多元理论与新制度主义获得了有机的结合——当国家法律在全球化和法律移植的背景下表现出符号化和会聚性的同时,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在本土语境下的合法性却并不仅仅基于那些跨国的法治理念,而是反映了这些理念与本土的各种社会秩序的互动过程,从而表现出不同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冲突和多元。

贺卫方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并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司法独立,因此应当被废除(贺卫方,1998d )。深入群众、根据当地的社会价值和道德规范解决纠纷始终是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核心信条(Zhang ,2003:77)。

审判委员会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成为国内外从事中国法研究学者的一个争论焦点。新制度主义的传统强调由组织领域中结构的理性化而产生的合法性对组织结构的反向塑造作用,非常类似于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对资本主义"铁笼"的论述(Weber ,1992P1930),因此它经常被视为一种"新韦伯主义"(neo-Weberian)的理论。

我的田野调查数据显示,在清河县县城和各乡镇,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是离婚案件,其他案件类型包括赡养、非法同居、宅基、借贷、买卖、债务纠纷、财务等。在不同的社会语境下,社会建构的过程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使这一制度反映出不同类型的合法性之间的互动,包括全球化的制度要求、全国性的司法政策、本地的社会秩序等等。

虽然1990-2000年间的平均判决率(0.254)要高于1982-1989年的平均判决率(0.174),显示出调解的应用在20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有所减少,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期间民事案件的判决率一直很低,平均只有0.232,即使在判决率最高的1999年也只有0.336.也就是说,20年来清河法院超过3/4的民事案件是以调解结案的。」与人民的传统观念之间的巨大张力的一个后果。(4)脱离乡镇,树立法院新形象。羊绒、汽车配件、摩托配件、合金刀具和耐火材料并称清河县的五大行业,其总产值占全县的84.6%(1995年),其中仅羊绒行业的总产值就占全县总产值的62%.事实上,清河县的经济增长与羊绒产业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羊绒产业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截至1995年,已涉及全县207个村,并形成了东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力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等全国范围内的知名企业。

」其他许多制度在清河法院的建立和变更也都伴随着同样的立法支持,惟一的例外是1997年的人民法庭改革。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种法律秩序或者社会秩序能够完全自发地产生,任何法律传统的形成都是在与其他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相互作用中完成的。

这两个中心法庭成绩突出,先后荣立市三等功、省二等功,1998年两个法庭被省高院授予"五好法庭"的称号。孙立平,2003,《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事实上也是一个现代性的确立过程(梁治平,1997:464),根据政府的逻辑,这一过程只能由国家自上而下地推行和实现,而经济发展和制度变革则成为了现代化建设的先锋。如布莱克所述,正式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以相反的关系存在:正式的社会控制越强,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越弱,反之亦然(Black ,1976)。

同时,由羊绒经销引发的经济案件往往很难执行,因此人民法庭面临着日益艰巨的执行任务。如梅里所言,调解机构可以创造一个调解提供者的专业化共同体,他们有自己的语言、文化乃至正式组织(Merry ,1992:170)。借用韦伯的话说,"如果每个人都找到了握着他的生命之弦的守护神,并对之服从,这一切其实是平实而简单的"(Weber ,1946:156)。」 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为对司法的行政干预提供了一个正式的渠道,而法官的行政级别对于案件的结果也变得很重要。

当然,文中的一切问题都由我本人承担。于是,一些行政人员被安置到新成立的执行庭来加强司法判决的执行工作,而这直接导致了法院行政机构人员的减少。

如麦宜生所言,司法组织的这一外观与中国法律改革的其他许多措施都具有重要的符号化功能(symbolic functions),因为它们增强了国外投资者的信心和国家在全球化语境下的政治合法性(Michelson,2003)。而在清河,却出现了与"送法上门"截然相反的现象:国家司法权力主动收缩并在很大程度上与乡土社会保持距离。

贺卫方在他的研究中对这种本地关系网络对法官的司法活动造成的压力提出了批评,并认为法院里的主要法官应当不在本地任职(贺卫方,1998d :67)。《中国法律年鉴》,1987,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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